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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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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期限暂停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跟踪检查或者跟踪检查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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