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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59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分配应纳税所得额: (1...
一、合伙企业本身不存在所得税,其所得由合伙人承担所得税纳税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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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每个合伙人都是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出资比例无法确定的,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准。 合伙协议不得同意将所有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以合伙企业的损失抵消其利润。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签署“此件与原件一致”并本人签字)。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授权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本人签署“此件与原件一致”并本人签字)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合伙协议修正案》,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盖公章)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本人签署“此件与原件一致”并本人签字)、《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出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出资确认书》。 10.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名称发生变化的,机构投资者提交《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并提交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1.签字页若采取分页签署的形式,请按照文件中《签字页格式》签署 1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就其享有的合伙企业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对于企业法人本身而言应属于投资行为。因此,有限合伙企业中确认为企业法人享有的所得,在企业法人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应反映为投资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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