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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退伍军人转业从事企业经营,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福利政策;根据相关政策法规,退伍军人按服役年数每月给予相应的生...
一、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退伍的老兵待遇有: 1、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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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的待遇有: 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 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 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第十二条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第二十条规定,取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取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取得一等功的,增发15%;(二)取得二等功的,增发10%;(三)取得三等功的,增发5%。
根据有关政策,退伍军人按照服役年数,给予每月相应的生活补助。针对2011年之后退伍的军人,补贴以10元为基数,服役年数每增加一年,补贴每月累加10元。比如说服役3年时间的退伍军人,在年满60岁之后,可以每月领取30元的晚年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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