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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
答:(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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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经营者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1、在宾馆停车也是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入住酒店,双方便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酒店作为服务场所,对入住客人的财产承担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酒店提供的停车场虽然免费,但实际上车辆保管费已反映在酒店住宿消费等费用中,故双方的车辆保管关系成立。因酒店没有妥善保管车辆,造成车辆丢失的,属于违约行为。因此,无论从侵权还是违约角度讲,消费者入住酒店消费时,免费停放在酒店停车场的车辆丢失的,酒店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2、经营者为方便顾客而提供停车场所,顾客将车辆停放在经营泊位,便建立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此种关系是车辆保管关系还是场地使用关系呢?正确确定其性质,对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倘若这一关系被确认为保管关系,那么车辆停放在停车场遭窃,提供场所的主人须承担赔偿责任;倘若被确认为场地使用关系,经营者对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无保管之义务,车辆被窃后经营者无赔偿责任。现行法律对上述关系的定性无明文规定,但一般认为,宾馆、旅社、饮食店等场所因往来顾客旅客众多,人员复杂,出入频繁,旅客、顾客携带的物品不易保管,不安全因素较大,而从事宾馆、旅社业、餐饮业的场主通过经营活动可获较大利润,一般法律均要求场主对旅客和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对旅客、顾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毁损、灭失负赔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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