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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对人民法院而言,这个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或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自己主张的证据,也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以此作为裁判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就不能够作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交通事故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即使不服,只能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提异议,不能起诉公安交警部门要求重新认定。 因此,你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你可以在由交警主持的损害赔偿调解或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自己的异议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定的“鉴定结论”,一般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 事故认定书是否采信,则须由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审查判断,而不是不加审查一概当然认定采纳。如果达成调解发生“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责任书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否采纳交通事故认定的意见,需要经过证据审查以后方可以确定。但是,实践中,需要法官有高度的责任心,否则,交通事故一旦认定,几乎就只有理论上更改的可能。
事故认定书出具以后,就剩赔偿问题。通过以下3种途径任选其一解决: (一)、自行协商。 (二)、双方一致请求交警调解。 (三)、向法院民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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