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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确实生活困难,当事人可申请司法援助,向法院提交缓交或者减免诉讼法的申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第六章司法救助第...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需要支付诉讼费用。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支付的民事诉讼所需的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所需的费用。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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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要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的因进行民事诉讼所需的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所需的费用。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起诉或者上诉时,原告或者上诉人应根据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向人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用。具体收费可向人民法院询问。非财产案件的当事人除应交纳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费用外,一般不负担其他诉讼费用。财产案件的当事人,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要交纳下述诉讼费用:㈠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这些费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㈡、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这些费用也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算交纳,不能按实际支出计算交纳。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出差补贴不应由当事人负担;㈢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按实际成本收费。㈣的申请费以及因财产保全措施而实际支出的费用。
如果当事人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向法院申请。否则法院不会自动减免。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该条规定是老年人权益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又是程序法对老年人所规定的一项特殊诉讼制度。 首先,为老年人设立诉讼费用的缓、减或免交制度是我国老年人权益社会保障所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下,总体而言,老年人的收入较低,由于家庭养老的不足以及社会养老水平的限制,一部分老年人的生活特别困难,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确实无力支付一定数额的诉讼费用,要求他们一定按时足额交纳法定的诉讼费用,就意味着从诉讼程序上剥夺了老年人应该通过诉讼而获得的保护和各种合法权益。因此,设立该项制度是老年人权益社会保障的任务之一,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老案件时,必须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这条规定,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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