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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具有项目核准职能的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具体实施办法和相...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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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1、备案作业通过网上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进行申请操作。 2、按要求进行填报,填报过程中需上传以下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3)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6)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7)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变更事项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8)涉及外国投资者以符合规定的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获得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前述文件需原件清晰扫描,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3、内容填报、附件上传完成后按系统提示进行内容检测,检测通过后确认上报。 4、3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通过”或“退回修改”的决定,并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在综合管理系统中查询备案结果信息。 5、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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