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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息金怎样支付?

2023-03-24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限定加倍计量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金”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通常债务息金和加倍部分债务息金两部分。通常债务息金,是指在奏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限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息金。例如:一份裁判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两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两方合同商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量的息金。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量的息金就是通常债务息金。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通常债务息金,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无支付通常债务息金的内容。加倍部分债务息金,是指在强制执行流程中,被执路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限定而应多支付的息金。加倍部分债务息金采用单独的计量方法,与通常债务息金的计量无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量通常债务息金,根据奏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量计量加倍部分债务息金根据本解释限定的方法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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