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五种情形: (一)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也即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为公司的话,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下列五种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外,司法解释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第一、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二、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三、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专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管辖。第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57人已浏览
382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22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