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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托人超越受托权限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除委托合同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合同责任一般为过错责任,并且...
如果受托人超越受托权限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除委托合同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合同责任一般为过错责任,并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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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托人超越受托权限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除委托合同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合同责任一般为过错责任,并且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来维护无过错的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果受托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并无过错,那么受托人就可以免责,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受托人超越受托权限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除委托合同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合同责任一般为过错责任,并且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来维护无过错的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果受托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并无过错,那么受托人就可以免责,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的损失责任由受托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受托人过错造成有偿委托合同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无偿委托合同损失的,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一条规定,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可以委托第三人处理受托人以外的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要求客户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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