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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指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本罪行为的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他们是一种“捣乱破坏型”黑客。
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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