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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吗?

2022-07-17
本罪与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利用计算机犯罪作案动机多种多样,有盗用、伪造客户网上支付账户的犯罪;电子商务诈骗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侵入电子商务认证机构、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破坏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恶意攻击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虚假认证犯罪;网络色情、网络赌博、洗钱、盗窃银行、操纵股市等。 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行为,基本上都可以利用网络来实施。 按照《刑法》第287条之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不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因此,应认真考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明析破坏行为是否构成实施其他犯罪的手段,对于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其他犯罪同时又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坏的,以结果行为吸收手段行为,对其结果行为进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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