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最高法院关于收养关系是什么?

2022-07-12
近年来,华侨和港澳同胞要求在他们亲友中,过继或收养子女出境的逐渐增加。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负责办理收养关系登记的机构,申请人便直接到公证处要求出证,而过继和收养子女是否都须经过批准,也无明文规定,因此,各地公证机关在办理上述证明时,需要请示并同有关部门反复商量,不能及时办理。这种状况与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很不适应。为了保护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正当权益,照顾其实际需要,经与外交部、公安部、民政部和侨办共同研究,暂作如下规定: (一)华侨、港澳同胞要求过继和收养他们亲友的子女,确是为了接管产业和照顾生活的,不受年龄限制,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被收养人同意,经查属实,公证处即应为其出具过继或收养关系证明书。 (二)过继和收养双方已有过继或收养协议的(包含口头的),经查属实者,公证处可以为其补办公证手续。 (三)中国血统外籍人,要求过继或收养他们在华亲属的子女,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