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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时明显不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的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
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撤销合同,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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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2、法律规定,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说,合同显失公平的后果是相对方有权选择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也可以选择认定原合同的效力。
合同显失公平的处理方式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合同不公平签字,受害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撤销后,一开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或者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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