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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不属于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承揽合同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从事运输业是需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而个人是不能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所以与个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一般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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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描述的基本情况,可以判断:1、加工承揽合同依法成立,未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形式合法,受法律保护。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为合同的内容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后者为合同的内容何时开始约束合同当事人的问题。本案中,合同是成立的,在效力上是有效合同,这一点完全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有没有开始约束合同当事人,就要看合同的约定的生效条件了;2、本律师认为,本合同的在第一次2万元的承兑汇票交付时,合同开始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约定了24万30%的预付款,预付款到账之日起生效,应理解为全额到账,但是本案中,承揽人基于定作人的第一次2万元的承兑汇票交付行为的信任开始了加工行为,并作出了履行合同的准备,随后又收到了定作人的2万元承兑汇票【虽承揽人的人员在上注明了货款,仍应理解成本合同的预付款(预付款本身也也称作“预付的货款”,只是货款的预先支付而已)。】,介于两次定作人的给付,实际上,定做人已经支付了全部预付款的55.56%(即4万/(24万*30%)),定作人应按照比例计算,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即本合同,定作方应按照13.33万元的合同总价履行合同义务,即还应支付9万元的货款,并提走相当于13.33万元的货物,同时还应承担因过错给你公司造成的损失,即相当于10.67万(24万-13.33万)未提走货物的利润损失。
《民法典》中的搬运合同一般不属于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主要类型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
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承包人从事建筑工程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具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方可作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当事人,个人明显不得成为承包方,正是基于此,相对人现在起诉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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