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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规定》参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关规定,明确了违法所得认定的三种情况:一是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间接产生或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 违法所得;二是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法所得;三是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一是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二是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法所得;三是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有下列情形之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法条规定】第二十五条 (二)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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