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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能否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赔偿

2022-03-28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否则都是非法解除。除非依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方面的过错才可以合法解除。 非法解除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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