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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符合婚姻实质性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实施后,只能由男女协商终止。
前一个婚姻如符合如下要件,属于事实婚姻: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界定的条件: 1、时间条件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 二、实质性条件,双方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 3、婚姻界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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