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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
连带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根据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所有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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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即使无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第三人是谁难以查明或者第三人暂无赔偿能力的,则可以先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5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因此,因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有以下四种情况: (1)如果堆放的物品倒塌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是完全由于堆放人或所有人的过错造成,那么,堆放人或所有人应负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的责任。 (2)如果完全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那么,损害后果由受害人负担。 (3)如果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是由于堆放人(所有人)和受害人的共同过错造成,那么,堆放人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受害人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因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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