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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多元化救济手段,包括消费者协会调处等社会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实践中损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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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处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诉法新旧衔接适用作出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就修改后的民诉法适用问题出台的第一个司法解释。这个共8条的司法解释,就民诉法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民诉法新旧衔接适用的一般性规定。对于修改后的民诉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诉法。二是明确了2013年1月1日已完成的程序事项的效力问题。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2013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依照修改前的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三是明确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规则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人民法院对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处理的,以适用修改前的民诉法为原则。但是,属于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或者系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在进行的,应当适用修改后民诉法的规定,以依法制裁虚假诉讼行为和恶意逃避执行行为。司法解释还对2013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完成的管辖和送达等事项的效力、诉前保全措施规定的新旧衔接适用、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规定的新旧衔接适用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据此,除了法律有特别的规定之外,对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后再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1、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判决结果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其上位概念都是行政争议,它们的共同目标都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解决行政争议。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纷争解决的机关不同以及依据的程序不同。 2、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方面,我国采取的是一种“原告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的模式。也就是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特别规定,行政复议并非提起行政诉讼之前的必经程序。而在原告选择方面,既可以选择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不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如果同时选择了复议和诉讼,则应复议在先、诉讼在后,而不能在诉讼之后再申请复议,更不能复议和诉讼两种程序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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