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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 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名以...
有期限。 1、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应从转让出资股东公开表达转让意图并正式通知转让条件时起算。其他股东在得知转让条件后,经过合理期限不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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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下该合同应认定为可撤销。因为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其所侵害的仅仅是其他股东利益,而并非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就不应轻易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这样认定的优势在于督促权利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积极行使权力,以促使公司稳定经营,有利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稳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1、需要看你们公司与国企公司的合同怎么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你们在转让股份时,双方都没有优先购买权的,则无优先购买权;2、如果你们公司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放弃优先购买权,则你们公司有优先购买的权利;3、合同中如果约定了国企公司在转让股权时必须招拍挂,你们公司如认可招拍挂最后确认的那个成交价,则你们公司相对其他公司有优先购买权。
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处理方法如下: 1、与侵权人协商解决; 2、请求法院撤回该侵权的股权转让协议; 3、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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