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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没有。优先购买权一般指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向外转让股权的时候,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
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处理方法如下: 1、与侵权人协商解决; 2、请求法院撤回该侵权的股权转让协议; 3、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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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作为民事财产权利,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人民法院通过法定强制执行程序强行转让负债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此处的“20日”为除斥期间,逾期不行使的,该优先购买权归于消灭,自该权利派生出来的诉权也归于消灭,人民法院可以将负债股东的股权强制执行转让给申请执行人。 (2)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出资,意味着其在作出同意决定的时候,放弃在一定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因为对外转让出资,亦即不向其他股东进行内部转让出资。其他股东如果在得知转让条件后意欲购买,应当作出不同意对外转让的决定,并进行购买,反之可以推定其不愿购买。 (3)行使期间的起算是相对于既定条件而言的。每当转让出资股东确定出一个更为优惠的转让条件,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就应当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如果转让出资股东事后与第三人的转让条件较之事先通知其他股东的转让条件更为优惠,则其他股东原先作出的不购买表示,对其优先购买权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仍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资转让条件后的合理期间内享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与不同意对外转让出资股东应当购买出资的义务履行期限是重合的。如果把从得知购共条件后到转让出资股东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期间单纯地视为拒绝履行购买出资义务期间,将导致其他股东因是否同意对外转让出资的态度不同,而使各自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不一致。
有期限。 1、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应从转让出资股东公开表达转让意图并正式通知转让条件时起算。其他股东在得知转让条件后,经过合理期限不主张购买,应认定其放弃优先购买权。 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风险提示:股东优先购买权中“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 只有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出让股权时,同意出让的股东才具有较之于第三人开出的“同等条件”具有优先权。在形式上可以表现为股权评估、价款数额、价款构成、支付方式、过渡期安排、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件等等。
特殊股权变更中的股东不一定享有优先购买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权继承时,其他股东不能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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