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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并通知申请人。该通知应当在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不安抗辩权法律规定具体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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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抵押物抵押时估值100万,为两个抵押权人甲、乙各担保50万元债权。甲先于乙设定抵押权(先登记),所以甲是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乙为第二顺序抵押权人。到抵押权实现时,由于抵押物贬值,只能卖80万,甲作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可以由抵押物获得足额的清偿,乙则有20万元债权无抵押物的担保。此时甲可以放弃自己的抵押权顺位,让乙优先获得抵押物变卖,拍卖价款的清偿,此为放弃抵押权的顺位。放弃抵押权是指,放弃抵押物对自己债权的担保,自己的债权变为无物保的普通债权。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有: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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