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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
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时,必须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之一:首先,被执行人及其具有抚养义务的亲属名下仍存有其他足以保障基本日常生活所需的居住用房;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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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确定的范围内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当然会通知他的监护人代为处理,而且会根据实际情况,至少保留必要的财产给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所以一般民众认为的“如果被执行人只有唯一一套房屋,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的”这条说法并不是如大众所理解的那样,并且在“一套房”能否被强制执行的问题上,法官是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做出自由裁量的;资料参见最高院于2015年5月5日正式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该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了唯一一套房屋可执行的3个条件:play.asp id=741
能强制执行债务人股权。债务人不执行法院判决结果的,债务人如果在公司中有股份的,法院可以对股权进行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本规定所指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能办理。经过公证后的抵押贷款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可凭借此公证合同,直接向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须由债权文书签署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法人申请提交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2)公民个人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出具的申办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文件; 3、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务证明; 4、若为债权文书提供了担保的,担保方应按照上述1、2两项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有关担保的文件,及担保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指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时,该债权文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文书的标的为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 2、债券文书的内容明确、真实、合法,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所规定的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无疑异; 3、债权文书中的偿付义务由债务人单方承担,无对等给付的情形存在; 4、债权文书中,债务人有明确的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依法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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