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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协调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可见,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一年。超过期限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期限后,劳动保障部门将不再受理,因此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因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不属于工人或者其近亲属而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不计算延误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延误申请时间的,视为不属于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原因:(1)不可抗力;(2)限制个人自由;(3)用人单位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5)当事人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工伤认定时间超期,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依法再次申请工伤认定;非基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主观原因导致工伤认定申请过期的,可以延长申请时间;最后申请时间仍然过期,则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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