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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就您所述,用人单位已违反《劳动合同法》,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您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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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案件不知道哪位能帮帮我不 我下岗后在一家私企打工(双方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必须提前十天申请) 因在该企业工作时间过长 每天平均达14小时有时甚至达到22小时的工作时间 该企业从未支付本人的加班工资并拖欠本人的两个多月工资(2005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14日) 本人于2005年12月3日向该企业法人递交辞职申请未获批准! 本人于2005年12月14日离开该企业 并多次回公司要求结算工资. 均遭拒绝! 我想问的是:我是否可以向该企业追讨工资以及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 如果可以,应该怎么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关于由于无故拖欠的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作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这些都是对于单位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作出的惩罚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关于由于无故拖欠的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作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这些都是对于单位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作出的惩罚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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