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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河湖工程及相关设施不符合河湖保护管理标准规范,且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
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海河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水资源、防洪排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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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海河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水资源、防洪排水和水土保持等规划相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河湖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公园、能源、电力、旅游、院校等单位管理的湖泊,由其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河湖管护责任,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河湖保护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河湖保护管理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纳入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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