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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款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新法生效前,盗窃罪都是以结果为入刑的依据,也就是说盗窃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盗窃罪。而在新法实施后,扒窃案件无论扒窃财物金额多少,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都以刑事案件处理。哪怕是一块钱,只要偷了就可能获刑。
本案量刑要考虑犯罪动机、社会危害性、是否有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细则》已于2014年6月9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顺利、全面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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