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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于供热期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交纳。哈市住房局提醒市民,用户如签订供热合同逾期未交热费,供热单位可自合同约定逾期之日起,按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
1、根据国家规定,尚未安装供热设备的人不需要支付供热费用,但一般统一管理的社区会统一安装。2、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按照社区规定的费用计算。就像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子有相关费用,不管住户住不住,都要交。3、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式不同,月、季、年都可以。一般暖气费按房屋面积征收。每月每平米价格不是很高。《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收和利润组成。(一)供热成本包括供热生产成本和期间成本。供热生产成本是指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资等应计入供热成本的直接费用;供热期间的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热生产经营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二)税收是指供热企业(单位)应缴纳的税收。(三)利润是指供热企业(单位)应取得的合理收入。目前按成本利润率核定,逐步过渡到按净资产收益率核定。 输热、配热等环节的合理热损失可计入成本。
咨询人,我国城镇供热一直都是采用福利方式,与住房捆绑在一起的,这也是特殊国情。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住房改革,但改革的住房产权尚未完全私有(不能上市交易),供热作为福利还是与住房捆绑在一起。2003年,国家《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河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出台,供热改为集中供热、货币化(按标准收取暖气费),福利改为暖气补贴。具体情况有所差别,但一般暖气费属于代收,如果你在管道局的房子是那种不能上市交易的,你向单位索要暖气补助的成功可能性比较小。如果你的房子已完全私有,可以上市交易,并且确已过户,你可以依据上述文件及廊坊市补贴标准向单位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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