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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发挥共济功能,安徽省在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制度,以解决一些地区工...
安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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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原因其实也是基本原因。长期以来,我国的养老保险以市、县级统筹为主,统筹范围小、层次低,基金管理分散,调剂力度小,抗风险能力弱,难以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此,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开始,各省区市实行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重点是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到2000年,要基本实现省级范围内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统筹。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经营范围涉及多种行业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按照其主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 (一)按照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四)工伤认定调查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省、设区的市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设区的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从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留,其总量达到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30%后,不再增加,其中的30%上解作为省工伤保险储备金。 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设区的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不足支付的,按一定比例分别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垫付、省工伤保险储备金支付。
安徽工伤保险统筹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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