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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狱的犯人不可以玩手机。正在服刑的罪犯,除必须的生活用品之外,其他物品如手机、首饰等有可能使罪犯与外界联系或者构成监狱安全隐患的物品,或征...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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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因为在监狱里非法使用手机可能会导致暴力和混乱,甚至情节严重,可能会组织犯罪团伙肆无忌惮地开展犯罪活动。所以监狱里的犯人不能用手机。正在服刑的罪犯,除必要的日用品外,其他可能使罪犯与外界联系或者构成监狱安全隐患的物品,如手机、珠宝等,应当由监狱管理局保管,或者经罪犯同意退回家属。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通信工具,如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网络通信与外界联系,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有管教在场。司法部发布《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禁止犯罪分子隐藏、使用手机、现金、毒品等违禁品。私藏、使用手机、私藏、吸毒的,给予禁闭处罚,自禁闭解除之日起两年内不提出减刑、假释(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外);私藏其他违禁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禁闭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狱立功一次能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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