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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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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可知,暴力、胁迫并不是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的唯一手段,司法实践中情形多变,法律规定不能涵盖所有,故用“其他手段”对强奸罪的手段条件进行了框定。1989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①(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 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而张明楷教授认为:“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暴力、胁迫与其他手段都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第一,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受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手段,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无法抗拒。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威胁、恐吓被害妇女,实现精神强制的手段。例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以及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和孤立无助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需要注意的是,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利用职权与女性发生性行为的,不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受害妇女的特定关系,强迫就范。例如,养(生)父亲以虐待、扣除生活费等方式强迫养(生)女性容忍奸淫;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相互利用发生性行为的,不一定是强奸罪。对其他手段而言,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受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睡觉的机会进行奸淫;女性通过醉酒、药物麻醉、假冒治疗等方式奸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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