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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根据草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将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教授湛中乐看来,“全面二孩”是人口政策的进步。为了更好地推行新政策,还应为公众提供更多便利的生育服务措施,“因为人不仅是消耗资源,还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把人口简单当作负担的观念应当改变。” 草案在完善生育政策的同时,强调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这一规定在此次修改过程中并没有变化。 “我们是人口资源大国,应该通过人口教育投入、人口科技投入,提高全民的素质,使人力资源大国变成人力资源强国。”湛中乐说,“计划生育也应从指令性政策转向指导性政策,更多地由家庭来承担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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