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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法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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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追究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实践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时效问题作出了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就应以六个月为限,不再执行两年的规定。在制定行政处罚法的过程中,关于处罚时效问题,是否规定,如何规定,各方面有许多不同意见。一些同志提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涉及社会生活的众多领域,情况复杂,有些特殊的行政违法行为被发现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如:出售假种子的行为,必须要等到植物生长到一定阶段才能判断,短时间内对这一违法行为很难发现又如对于一些违反工商管理、税务管理的行为,平时不易发现,经常是在进行大规模年检时才被揭露出来再如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等行为,有的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才能发现。
行政处罚法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不再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持续或者持续的,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为了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我们应该把握三点:(1)本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立案的时间,而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2)追究行政处罚时效的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停止的日期。如果在途中运输违禁物品需要10天,则应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交给他人开始计算。(三)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法院不得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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