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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制度规定是

2021-10-29
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不再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持续或者持续的,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为了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我们应该把握三点:(1)本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立案的时间,而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2)追究行政处罚时效的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停止的日期。如果在途中运输违禁物品需要10天,则应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交给他人开始计算。(三)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法院不得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

相关法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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