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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子分割的原则有:协商分割优先原则、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原则(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照顾子女原则、合法原则、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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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表现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做出倾向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决。另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进行倾斜照顾。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由于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所谓过错,是指一方有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在做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泌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4、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如对一方工作、职业需要的工具、图书,应分割给需要的一方;对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其来源;对共同经营、承包的项目,应分割给有经营能力和经验的一方。对生活必需品侵害时,要考虑当事人、子女的实际需要。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夫自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表现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是一方多分,另一方少分,甚至是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享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做共同财产分割掉。例如,夫妻双方租住的私房或公房,在离婚时就不得分给另一方所有。又如,在合伙人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对于双方的房产在分割的时候就要进行协商好,首先就要认定出是属于婚后的财产还是结婚之前的,只要是婚后那么在分割的时候双方都可以得到属于自己的哪一份,另一方是没有任何的权利进行阻止,这样才不会引起纠纷。
在拆迁安置房登记为夫妻共有的情况下,对被拆迁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应该视为一方以其婚前财产出资购买房屋法院将综合考虑拆迁安置房的来源、动迁安置情况及房屋价值等因素,在分割该房屋时对被拆迁房屋的原产权人予以适当多分另外,如果另一方作为安置人口享受拆迁补偿的,则也应作为法院分割拆迁安置房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拆迁安置房仅登记为被拆迁房屋的原产权人一方的,另一方未登记为共有人的,由于对被拆迁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由该价值补偿所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在性质上应属于被拆迁房屋原产权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以上就是原房子改造离婚分割的原则
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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