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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行为人独立表达其意思时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比如:抛弃、立遗嘱、委托授权、放弃继承等。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单方民事法...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有: (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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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损害的主要是同业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经营者对同业经营者造成损害的行为。经营者对其他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应以其他法律处理。但是,由于竞争的广泛性,在不同行业的经营者之间也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可能。如某食品生产企业在宣传该食品的药用价值时,以比较广告的形式对某种药品进行贬损,那么该食品生产企业的行为就构成了对不同行业的药品生产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行为结果对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不正当竞争是一种有目的的排他性的行为,是以侵害相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为直接目标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后果,不仅损害竞争对手,更重要的是阻碍市场竞争运行机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必须要注意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往往要求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以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为必备要件。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要行为出现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无须考虑损害结果的发生。如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公共行政实体根据其行政法赋予的权力,并针对单独的个别情况,做出对外产生意图或负面法律效力的决定或命令。原则上,行政行为从通知之日起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当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日起生效;接受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不能成立。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通常是告知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它有如下的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无需与行政对手协商或征得同意,可以依法政合同行为中使在行政合同行为中,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和履行,行政主体具有不同于民事合同的单方意志。(3)行政行为由国家强制保障实施,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和配合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将受到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密切相关,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不能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4)行政行为以免费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该是免费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个人公共负担时,或者在分享特殊公共利益时,应有偿,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扣相应的刑期。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很多人都还根本没有办法准确的来理解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其实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就是在我国法律制度上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国务院制定的一些行政法规。抽象行政行为也能在某种程度上这是我国行政执法的一大特色,这种行政行为并不直接针对具体的相关人和事物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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