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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2021-12-04
行政行为是指公共行政实体根据其行政法赋予的权力,并针对单独的个别情况,做出对外产生意图或负面法律效力的决定或命令。原则上,行政行为从通知之日起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当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日起生效;接受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不能成立。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通常是告知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它有如下的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无需与行政对手协商或征得同意,可以依法政合同行为中使在行政合同行为中,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和履行,行政主体具有不同于民事合同的单方意志。(3)行政行为由国家强制保障实施,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和配合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将受到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密切相关,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不能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4)行政行为以免费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该是免费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个人公共负担时,或者在分享特殊公共利益时,应有偿,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扣相应的刑期。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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