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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及其股东的责任问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股东未能按照规定的出资期限和数额履行其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向公司全...
1、虽是公司,但需要看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一人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责任是不同的。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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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人以上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人公司10万,两人以上公司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第二、有限公司应当办理证件 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国税、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4、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各一枚; 5、验资报告(企业留低); 6、公司章程一份。
法人在法律主体上具有拟制人格的性质,法人其本身无法表达意志力,其行为是通过自然人来实现的。因此各国公司立法确立了不同的法定代表人制度。自然人经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被选举为法定代表人,并经过工商登记而公示,即具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有权代表公司行使职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正因为如此,目前因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产生的问题比较多,作者根据司法时间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进行一些探讨,已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一般程序 首先我们先谈一下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谁可以成为法定代表人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认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股东,实际上是错误的,《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而在公司法对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并不要求必须是股东。由此可见任何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律禁止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一般有如下程序: (一)、召开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并做出产生或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决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依据是公司免去原法定代表人和选举新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有关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1、《公司法》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正)》第五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进一步指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由公司章程依法作出规定。 (二)、办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 法定代表人资格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9年6月23日颁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特殊情况下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 (一)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召开程序和决议,不合法,如何救济 在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中,常常出现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程序不合法或欺骗工商登记机关,以虚假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等。《公司法》要求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从通知(召集)的程序、会议主持者的记载、会议参加人的记载、表决程序和结果的记载、决议内容的记载都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通知、主持、会议参加人、表决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该决议无效。 在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后,如何救济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 一、请求工商行政机关直接撤消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在司法的理论界,通常的观点是工商行政机关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有实质审查的义务。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由此可知形式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数量上足够,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形式;第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但工商行政机关并不是只能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可以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取证,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由此可知工商机关仍然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基于以上论述,工商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仍然有实质的审查义务,在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存在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时,工商机关可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予以撤销。 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决议内容或程序上不合法时,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诉讼,予以撤销决议。在撤销后,凭判决书到工商登记机关撤销变更登记手续。 (二)、原法定代表人怠于履行公司股东会决议,不配合变更的解决途径。 在现实社会中,经常出现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原法定代表人拒不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不办理交接工作,持有企业印章、营业执照拒不交出,在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工商局常常要求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本,并且在变更登记文件上必须盖有公司印章,否则不予办理变更手续。为此公司股东会决定重新刻制公司印章,宣布原印章作废。但刻制新印章公安机关需要有《营业执照》正本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于原法定代表人的不配合而无法办理,公司进入了无法走出的怪圈。 对于法定代表人不办理交接致使公司无法办理变更登记的问题,笔者建议以下两种方法: 第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称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69号):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新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据公司的变更决议或决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两项以上的变更登记申请。 由以上可以的得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不需要前任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可以由新推选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此文件,且不需要加盖企业印章,工商登记随时可以变更,直至营业执照变更完毕。这一答复解决了原法定代表人不履行决议,拟任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变更登记,无须通过诉讼要求法定代表人履行决议的问题。 第二、公司印章和《营业执照》属于公司“财物”。这种“财物”正是由于其具有有形财产价值和无形财产价值的双重属性而确定的,且这种“财物”的继续占有可能对公司造成危害、对股东追求利益造成直接影响,应该及时返还公司。基于公私财产不被侵占的民法原则,可以将公司作为原告,以“侵害公司权益”为案由诉讼要求返还占有的财产,或者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得以停止侵权。
在现代企业的经营中,承包经营很普遍,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承包经营就现对较少。承包经营存在很多问题,经常发生承包人偷空公司资产,架空公司,成立有竞业的公司将承包的企业业务拐走,这些情形时有发生,所以承包经营现在已经很少采用,如果确需采用,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财务控制问题。 业务可以承包,但是财务人员必须牢牢控制在股东手中,财务一旦混乱或被承包人控制,这个公司将会出现很多虚假账务,甚至被掏空,所以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时,必须对财务人员的选聘权有明确约定。按照公司治理、会计制度规范和强制性法律规定,财务也应当是规范和独立的。此外,承包人经营期间所负债务,对外应当由公司承担,对内可以按照约定由承包人承担,为了避免对外债务的风险,发包人应当控制财务。 二、对外债务承担问题。 在承包经营模式下,承包人以发包公司的名义创设债权债务关系。针对公司对外债务的承担问题,多数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债务。但是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在承包经营期间,发包公司作为法人,其主体地位还存在,仍具备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而承包关系只是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债权人。在对外关系中,债权人有权直接追究发包公司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应把公司列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而不应把承包人列为被告。但是,在对内关系中,发包公司在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承包人追偿。至于发包公司能否从承包人悉数获偿,则取决于发包公司的运气。为了防范自身的法律风险、强化承包经营的风险锁定功能,发包公司可在承包经营合同中要求承包人预先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充分的担保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风险保证金)。 三、公司承包经营期间的收益分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承包经营合同违反公司法有关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规定等规定无效。《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如承包经营合同违反此规定无效。 四、承包经营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重大权益、印章保管问题。 承包人承包人可以作为法定代表人,但是必须约定制约机制,否则承包人有经营权、用人权、财务权,权利大到极致就没有监督,必然出现混乱。股东会和董事会必须继续发挥作用,切不可因为承包经营而退出。股东对于重大股权,比如公司改制、增减股、分立、合并、兼并、重大投资、应经方向大的变化等等,这些股东权益不能擅自放弃或承包。公司印章一般会交给承包人保管,但是这样容易后患无穷,为了防止虚假合同、虚构债务等等,最好公司设专人保管印章,反所签章之文件,必须有承包人或承包人制定的人签字并留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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