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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责任问题,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承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
对于公司的经营问题,如果产生了债务,股东一般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滥用其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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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无破产财产的,债务消灭,不需要再偿还。 2、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的,需要用公司剩余财产偿还债务。用公司所有的财产偿还债务后,仍不偿还的债务,公司不再(也无法)偿还,债务消灭。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人(自然人)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一人出资设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市(区、县)街号 第四条公司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开展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承诺:严格公私财产分明,如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股东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期限:长期。期间临时租用营业场所,以租用期限登记,续租或购买固定营业场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章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万元,实物评估作价万元。 第九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一栏表: 股东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注册号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评估验资时间(年月日) 现金(万元)实物(万元) 第三章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 第十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只设一名经理,经理为出资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损失方案。 四、决定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聘用、解聘公司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决定公司聘用人员报酬。 七、制定公司管理制度。 八、签署公司有关文件、协议。 九、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公司职工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公司助理。公司助理协助经理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经理的决定落实情况。经理助理由经理聘用或解聘。 第四章财务、会计 第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依法进行审计,并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年度检验。 第五章劳动、组织 第十五条公司按照《劳动法》及其他法规规定,自主决定用工制度和人数,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国家规定许可范围内自主决定职工劳动报酬和分配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依法为职工提供劳动保险,待业保险和相应福利,提供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第十七条公司职工依法设立工会组织,经常开展工会活动。注重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国共***章程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认真按照党章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章合并、破产 第十九条公司合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刊登公告,通知债权人。合并方代表被合并方与其债权人签订担保协议。 第二十条公司宣告破产和被依法责令关闭,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偿还债务,按规定办理相关终结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修改本章程,有公司股东决定。对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经营中需改变事项,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出资人。 股东(出资人): 年月日
法人在法律主体上具有拟制人格的性质,法人其本身无法表达意志力,其行为是通过自然人来实现的。因此各国公司立法确立了不同的法定代表人制度。自然人经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被选举为法定代表人,并经过工商登记而公示,即具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有权代表公司行使职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正因为如此,目前因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产生的问题比较多,作者根据司法时间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进行一些探讨,已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一般程序 首先我们先谈一下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谁可以成为法定代表人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认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股东,实际上是错误的,《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而在公司法对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并不要求必须是股东。由此可见任何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律禁止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一般有如下程序: (一)、召开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并做出产生或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决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依据是公司免去原法定代表人和选举新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有关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1、《公司法》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正)》第五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进一步指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由公司章程依法作出规定。 (二)、办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 法定代表人资格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9年6月23日颁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特殊情况下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 (一)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召开程序和决议,不合法,如何救济 在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中,常常出现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程序不合法或欺骗工商登记机关,以虚假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等。《公司法》要求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从通知(召集)的程序、会议主持者的记载、会议参加人的记载、表决程序和结果的记载、决议内容的记载都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通知、主持、会议参加人、表决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该决议无效。 在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后,如何救济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 一、请求工商行政机关直接撤消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在司法的理论界,通常的观点是工商行政机关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有实质审查的义务。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由此可知形式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数量上足够,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形式;第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但工商行政机关并不是只能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可以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取证,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由此可知工商机关仍然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基于以上论述,工商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仍然有实质的审查义务,在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存在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时,工商机关可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予以撤销。 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决议内容或程序上不合法时,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诉讼,予以撤销决议。在撤销后,凭判决书到工商登记机关撤销变更登记手续。 (二)、原法定代表人怠于履行公司股东会决议,不配合变更的解决途径。 在现实社会中,经常出现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原法定代表人拒不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不办理交接工作,持有企业印章、营业执照拒不交出,在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工商局常常要求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本,并且在变更登记文件上必须盖有公司印章,否则不予办理变更手续。为此公司股东会决定重新刻制公司印章,宣布原印章作废。但刻制新印章公安机关需要有《营业执照》正本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于原法定代表人的不配合而无法办理,公司进入了无法走出的怪圈。 对于法定代表人不办理交接致使公司无法办理变更登记的问题,笔者建议以下两种方法: 第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称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69号):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新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据公司的变更决议或决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两项以上的变更登记申请。 由以上可以的得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不需要前任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可以由新推选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此文件,且不需要加盖企业印章,工商登记随时可以变更,直至营业执照变更完毕。这一答复解决了原法定代表人不履行决议,拟任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变更登记,无须通过诉讼要求法定代表人履行决议的问题。 第二、公司印章和《营业执照》属于公司“财物”。这种“财物”正是由于其具有有形财产价值和无形财产价值的双重属性而确定的,且这种“财物”的继续占有可能对公司造成危害、对股东追求利益造成直接影响,应该及时返还公司。基于公私财产不被侵占的民法原则,可以将公司作为原告,以“侵害公司权益”为案由诉讼要求返还占有的财产,或者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得以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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