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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扣除利息本金应如何认定,一般有两种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借款合同属实践性合同,应以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金额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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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借人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出借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借款人按照、、等债权凭证载明本金数额归还借款的,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合意的事实,以及按照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已经实际交付的证据,如汇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二、谁举证证明预先扣除利息的事实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借款人主张利息已经提前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二种是,如果在上一个举证环节中,出借人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实际支付款项,借款人抗辩主张利息已经提前扣除的,且出借人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的,应该要求出借人补强证据,以排除合理怀疑。如果那个时候出借人仍不能证明与债权凭证载明数额的差额以现金交付事实的,法院将会对出借人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时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诉讼的证据,应从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款法律关系的证据入手。其次,要证明约定的本息金额,再证明实际贷款金额,最后要证明金额不一致是提前扣除利息造成的。
一、出借人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 出借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本金数额归还借款的,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借贷合意的事实,以及按照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已经实际交付的证据,如汇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 二、谁举证证明预先扣除利息的事实 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借款人主张利息已经提前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种是,如果在上一个举证环节中,出借人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实际支付款项,借款人抗辩主张利息已经提前扣除的,且出借人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的,法院应该要求出借人补强证据,以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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