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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诉讼的证据,应从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款法律关系的证据入手。其次,要证明约定的本息金额,再证...
在诉讼中,如果贷款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需要提出这一主张的当事人首先证明贷款法律关系,然后证明约定的本息金额,然后证明实际贷款金额,最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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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不能提前从本金中扣除。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贷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本金提前扣除利息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返还贷款,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支付利息的期限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应当在返还贷款时一并支付;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每届一年以上支付,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返还贷款时一并支付。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抗辩借款金额包含高利,且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认定产生动摇的,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给付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人民法院可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需要注意的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以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贷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贷款金额返还贷款,并计算利息。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的规定确定。贷款期限不满一年的,返还贷款时应当一并支付;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每届满一年应当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返还贷款时应当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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