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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引起的纠...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启动程序如下: 1、医患双方共同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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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调停不收费是人民调停的显着特征,是基本制度。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要求各种人民调停组织、人民调停员和参加调停的其他人员以及这些人民调停组织的设立机构,不得向当事人征收或变相征收任何费用、财产。1989年发表的人民调停委员会组织条例(国务院令第37号)第11条,2002年发表的人民调停工作的一些规定(司法部令第75号)第8条明确规定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民间纠纷不收费。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民间纠纷不收费是由人民调停的性质决定的,是我国人民调停的优良传统,也是人民调停工作受到众多人民欢迎的一大特色。人民调解的根本目的不是利益,而是解决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持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停不收费,可以更接近大众,为大众服务,使矛盾纠纷当事人积极申请调停,最大限度地发现矛盾纠纷,尽快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充分发挥人民调停制度的作用,有力地维持社会和谐。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助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解决。2007年,财政部联合司法部发布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停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规定人民调停工作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停工作经费、人民调停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停员补助经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停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地方财政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停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停人员补助经费的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设立人民调停委员会和人民调停人员的机构,必须在各方面继续提供支持的人民调停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停人员补助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人民调停委员会和调停人员纠纷的数量、质量和纠纷的难易度、社会影响的大小和调停程度。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在卫生和司法部门的协助下,建立由法律、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按照统一保险方案、统一产品责任、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保险价格、统一参加保险、统一调赔服务“六统一”的原则,在所在地区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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