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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调停不收费是人民调停的显着特征,是基本制度。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要求各种人民调停组织、人民调停员和参加调停的其他人员以及这些人民调停组织的设立机构,不得向当事人征收或变相征收任何费用、财产。1989年发表的人民调停委员会组织条例(国务院令第37号)第11条,2002年发表的人民调停工作的一些规定(司法部令第75号)第8条明确规定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民间纠纷不收费。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民间纠纷不收费是由人民调停的性质决定的,是我国人民调停的优良传统,也是人民调停工作受到众多人民欢迎的一大特色。人民调解的根本目的不是利益,而是解决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持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停不收费,可以更接近大众,为大众服务,使矛盾纠纷当事人积极申请调停,最大限度地发现矛盾纠纷,尽快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充分发挥人民调停制度的作用,有力地维持社会和谐。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助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解决。2007年,财政部联合司法部发布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停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规定人民调停工作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停工作经费、人民调停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停员补助经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停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地方财政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停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停人员补助经费的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设立人民调停委员会和人民调停人员的机构,必须在各方面继续提供支持的人民调停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停人员补助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人民调停委员会和调停人员纠纷的数量、质量和纠纷的难易度、社会影响的大小和调停程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其第5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医疗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类民事纠纷,因此也属于民间纠纷,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工作范围。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引起的纠纷,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引起的纠纷,或者因婚姻、继承、收养等家庭关系等引起的纠纷。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的调解,主要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某些行政管理部门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比如当事人所在单位对离婚问题的调解,公安部门对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所做的调解。有关单位和行政部门对民事纠纷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的调解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给第三者居中评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可以依法将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交由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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