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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30%。诉讼需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的法院,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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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违约金按双方约定处理,没有不得超过本金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一般要是当时没有就借款中的本金利息的支付顺序作出约定的话,则就会按照惯例进行确定,这种时候是先支付利息,再支付本金。当
一般的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24%,即月息2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好像不是哪部法律规定的,应该是某一个司法解释,记不清了,太多了,至少法院审判实践中认可这个比较老的原则,即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未履行部分的金额。下面是一篇文章,里面也没有提到法律出处,但是观点和我一样,选其中一段: ①对因合同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造成的违约,该调整点以未履行部分价值总额为宜。理由是:当事人获得的合同预期利益往往不会超过合同标的额本身;反过来,当事人受到的损失,通常也是在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标的额之内。因此,这个标准相对宽泛,可以兼顾各种不同合同和不同违约情形的需要,从而避免了对不同案件适用一个固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另外,你已经支付了违约金,不管多少,不可以要回了。因为,第一,违约金的约定,不管高低,都不违法。审判实践中,一般法官不主动调整违约金,当事人主张调整的,法官可以调整。你已经支付,以你支付的行为表示你同意该违约金金额,该约定有效,在要求退还,民法上属于行使撤销权,是需要理由的,比如意思表示不真实,重大误解。不过,你以为这笔钱应该交的实际可能不需要交,不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误解。这件事已经没有余地了。 我原来的案子,被告把身份证借给别人申请手机,账单地址与被告无关,不能证明被告曾经交费,所以胜诉了。如果你的案子账单地址和你有关,或者用你的名义交过费,你也是逃不掉的。 你认识他们中的人,见面本金和违约金都是可能的,我亲眼见过税务局免掉税款的违约金呢。老实人吃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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