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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三个月试用期满未转正,被辞退,未签劳动合同公司需要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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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主席令6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发[2002]96号)的有关规定,在2005年度中卫城区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础价格的基础上,结合物价变化和拆迁补偿的实际行情,测算出2006年度中卫市城区城市规划区各类拆迁房屋的房地产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调整后的房屋拆迁基准价格通知如下:一、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见附表。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为:居住用房3.5元/月。办公用房4.5元/月。生产或营业用房10元/月。三、搬迁补助费不分房屋类型补助4元/ (支付一次搬迁补助),属过渡安置的补助6元/ (支付两次搬迁补助)。四、房屋拆迁的实际补偿价格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等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上述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根据拆迁房屋的区域位置、用途、建筑面积、层次结构、室内设施及装修、成新情况及其它评估因素予以评估确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向被拆迁人予以公示。五、房屋拆迁补偿面积,依据宅基地使用证规定面积的60%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宅基地使用证规定面积60%的按60%补偿,超过60%的任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折价补偿款不能算作是房屋买卖。折价补偿款具有补偿的性质,而房屋买卖则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二者不可能划等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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