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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建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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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部门不可以确认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关系的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1、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建立。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3、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关系认定机构是单位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关系主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劳动关系的确认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只能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确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或者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调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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