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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首先考虑适用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普通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经常居住地原则、各被告人法院管辖原则。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管辖法院。《中华...
离婚通常由被告经常居住的法院起诉,但在下列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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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应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一诉讼的几名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有特殊情况的,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告住所地与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起诉讼的几个被告地址,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22条特别规定以下民事诉讼由原告地址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告地址与常住地址不一致的,原告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居住的人提起身份关系的诉讼(2)下落不明或下落不明的人提起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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