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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员、记分制度,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员,须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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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有本市号牌、的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货运机动车、挂车按规定喷贴本车放大号牌号码,驾驶室两侧车门喷刷单位名称;(二)大型出租客车按规定喷刷注册名称,其他大型客车喷刷单位名称;(三)小型出租客车按规定喷刷注册名称,车顶安装出租标志灯;(四)挂车、起重车和载质量在2吨以上的货运汽车,前后车轮之间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五)按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六)禁止在前后挡风玻璃上张贴、悬挂广告或在车顶设置立体广告。
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使用的;(二)牵引或被牵引的;(三)夜间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二)抢救危重病人的;(三)有公安警车护卫的。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不准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领有本市号牌、的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货运机动车、挂车按规定喷贴本车放大号牌号码,驾驶室两侧车门喷刷单位名称;(二)大型出租客车按规定喷刷注册名称,其他大型客车喷刷单位名称;(三)小型出租客车按规定喷刷注册名称,车顶安装出租标志灯;(四)挂车、起重车和载质量在2吨以上的货运汽车,前后车轮之间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五)按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六)禁止在前后挡风玻璃上张贴、悬挂广告或在车顶设置立体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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