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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2022-09-19
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使用的;(二)牵引或被牵引的;(三)夜间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二)抢救危重病人的;(三)有公安警车护卫的。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不准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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