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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员、记分制度,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员,须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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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分道、借道行驶规定的;(二)违反行驶速度规定的;(三)违反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四)违反载人、载物管理规定的;(五)在实习期内驾驶试车的车辆或营运性客车的;(六)机动车驾驶员故意挤抹他人或用其他方法妨碍他人交通安全的。
带挂车的货运机动车、半挂车、大型平板车、大型客车、农用运输车、电瓶车或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拖带挂车或者牵引车辆。机动车拖带专用机械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使用的;(二)牵引或被牵引的;(三)夜间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二)抢救危重病人的;(三)有公安警车护卫的。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不准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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